《监察法》二审稿16处修订一览(你懂的)|刑法库
法律委员会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三届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涉及其他法律规定的问题,将抓紧对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进行研究修改。
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等网络资料,本库整理了二审稿的16处修订内容,附有客家君解读与评论,供大家参阅。
其他内容详见刑事工具书中的“航空母舰”《刑法全厚细》
一、明确了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免同级监察委副主任和委员
草案从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实践出发,修改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免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客家君解读】:
1、该“修订”与原草案第6、7条的相关规定并无二样;难道删除了对主任的选举规定?也未见新增对监察委主任的罢免权。
2、根据目前透露的资料,有权的只是人大常委会,不是人大。
3、有权任免的只是监察委副主任以下委员,不包括主任。
4、不能主动任免,只能根据监察委主任的提名而任免。
二、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述改成与检法一致
在监察权的行使上,草案明确指出: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客家君解读】:
1、原草案第10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本君在之前已经指出,“任何组织”显然包括了中共组织,这与党领导监察工作的指导原则相冲突。
2、“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是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是规范疏漏,还是有意为之?
三、明确了人大常委会有权审议监察委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
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客家君解读】:
1、原草案规定“可以”听取和审议。
2、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而不是工作报告。
四、新增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的规定
二审稿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新增了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的规定。
【客家君解读】:
1、别小看这一条。让你去参加培训学习班三五个月也是很有意思的。
2、应当明确适用对象及范围、方式。
五、明确了女性身体由女工作人员搜查
二审稿增加了规定: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客家君解读】:
1、本条规定,有总比没有好。
2、女性监察对象的留置,由谁看押呢?如果留置场所是看守所,问题自然化解;偏偏这个问题未见回应。
六、修改了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
对技术调查措施,草案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客家君解读】:
1、总归是有进步的。
2、将“侦查”改称“调查”,就不再受刑事诉讼法约束,怎么都说不过去。
七、增加了对涉案财物的解冻和退还
在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方面,草案新增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客家君解读】:
1、坚定地朝着与刑诉法齐驱并进的方向努力。
2、不如直接规定适用刑诉法。
八、增加了撤案规定
二审稿规定,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客家君解读】:
原草案只规定,根据调查结果,作如下处置:给予处分、监察建议、问责建议、移送起诉。
九、删除了检方不起诉须征求监察委意见的规定
一审稿第45条中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属内部工作沟通,建议本法不作规定。对此,二审稿删去了这一规定。
【客家君解读】:
1、该修改意见是本君在《斗胆:监察法(草案)的15大问题!》率先提出,原规定违背了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这次修改算是积极性回应,点个赞!
2、“内部工作沟通”也应当明确禁止。
十、明确了监察机关内设监督机构
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草案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客家君解读】:
1、算是对《客家君评: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回应吧。
2、不能代替外部监督。首当其任者,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十一、增加了监察对象的申诉途径
在申诉方面,草案新增规定:监察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客家君解读】:
1、尚需具体化。
2、应当明确向检察机关申请介入的途径。
十二、增加了对留置场所的规定
二审稿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家君解读】:
1、原草案只是笼统地规定“留置在特定场所”。
2、留置场所完全可以(应当)设置在看守所,避免重复建设,也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
十三、明确了留置后通知单位和家属的条件
二审稿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客家君解读】:
1、细化了“有碍调查”的三种情形。
2、原草案第41条规定通知“单位或家属”,一字之差,进步多多。
十四、增加规定要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安全
将一审稿第41条第三款第一句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客家君解读】:
1、原规定只有“ 饮食、休息”。
2、有待细化。
十五、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增加对领导的追责
将一审稿第64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客家君解读】:
1、原规定只有“ 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
2、明确了追究领导责任。
十六、扩大了对监察人员追责的行为范围
将一审稿第64条的7种行为扩大到9种,增加了“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等内容。
【客家君解读】:
原第64条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适用非法拘禁罪还是滥用职权罪?需要细分。
总的来看,这次修订的亮点有二:
1、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委的组织执法检查权,并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2、删除了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须先征求监察委意见的规定,从法理上维护了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
但是,对于《监察法》草案争议最大的几点问题,人大(常委会)似乎根本没理会,一点也没回应:
1、宪法地位问题。这个问题与草案制定者的宪法意识有关,估计解决起来较棘手,就不作指望了。
2、留置场所问题。只有明确规定被留置人员统一划归看守所羁押和管理,才能有利于对监察委的执法监督和制约,并且避免设施和人员的重复建设。
3、律师介入问题。被留置期间如何申请律师提供法律救济,官方一直避而不谈, 讳莫如深。
4、讯问期限问题。讯问的地点、方式、期限等规定一概空白。“讯问权”一旦被滥用,就容易成为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5、刑诉制约问题。监察委实际行使着刑事侦查职能,所获取的证据也直接用于刑事审判,但它将“侦查”改称“调查”,将“拘留”改称“留置”,就堂而皇之地宣布监察活动不受刑事诉讼法的制约,匪夷所思。
6、执法监督问题。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所当然地应当对监察委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草案只空泛地说了句监察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缺乏具体制约措施。
7、任职条件问题。监察委作为国家反腐的重要执法机构,监察委人员毫无疑问属于法律职业人员,但却没对其职业资格和专业背景提出任何要求。
8、党委审案问题。党领导一切,这毫无问题;监察机关领导人审批监察立案及留置,也没问题。但目前试点地区的监察机关领导人基本上都由党委书记担任,这就会引发党委(变相)办理具体案件的诟病。
……
(点到为止吧)
不得不说的话:
拥护党的领导,支持国家反腐,是每个人的应有之义。
但不代表我们不能对国家的立法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相反,这是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坦荡无私的体现。
隐瞒真实观点,一味称赞道好,不是真正爱党爱国。
欢迎转发、谢谢赞赏!
敢于直言,也是一种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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